龙南县招商工作程序和企业设立需提交的资料
来源: 作者:外经贸局 发布时间:2008-03-03
一、项目洽谈
1、由引进单位(或个人)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与客商进行洽谈。
2、由引进单位或个人与客商到龙南工业园区或其它乡(镇、场、管委会)选择厂址。
3、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经环保部门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意见。
4、由引进单位(或个人)按照我县统一印制的《投资兴办 项目合同》格式拟定投资合同。
5、由县法制办、县外经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然后呈县分管领导审示。
二、项目签约
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将县分管领导审示后的合同交龙南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场、管委会)与客商签订。
三、项目审批
1、引进单位(或个人)将投资合同以及其它报批所需的材料收集,汇编成册,向县外经贸局申报审批或备案。
2、引进单位(或个人)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3、县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现场勘查。
4、对项目进行讨论,内资项目由外经贸局备案并核发《备案通知书》;外商独资项目由县政府发文立项,中外合资和合作项目由县发改委发文立项,技改项目由县经贸委发文立项。
5、外资项目由县外经贸局协助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办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在本县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证,到海关、商检办理备案等手续。
6、内资项目须提交的资料:
(1)备案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投资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投资合同书(工业园供地的项目需由工业园管委会签署合同);
(6)场地使用证明(购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7)投资设备清单;
(8)其它必须的特种行业审批意见等。
7、外资项目须提交的资料:
(1)要求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投资商提供);
(2)设立外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商提供);
(3)设立外资企业经营章程(投资商提供);
(4)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护照(或回乡证)复印件和委派书;董事长另需提供个人简历和1寸照片2张;
(5)外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单及身份证、护照(或回乡证)复印件和聘任书;
(6)投资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企业注册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
(7)投资商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投资商的授权委托书;
(9)投资商的银行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10)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供地合同或租赁协议);
(11)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还需要提供中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合资企业合同;中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国家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供前置许可材料(如医疗、建筑、印刷、旅游、金融、电信、保险项目等);
(13)许可需要的其它材料:如涉及限制经营或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涉及经营权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等。
8、引进项目审批后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将项目资料编录入库。
9、审批办证时间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规定立项范围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投资合同审核、前置审批相关部门的意见、名称核准通知等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规定立项范围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内资项目备案,自实地勘查后3个工作日办妥;外资项目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
(3)在县内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
10、有关办证费用及标准
(1)外资项目办证费及标准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省工商局 |
企业名称核准 |
200元 |
冠“江西”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业 |
市工商局 |
企业名称核准 |
100元 |
|
企业注册费 |
0.8‰ |
注册资金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
|
0.4‰ |
注册资金大于1000万元超过部分(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
公告费 |
200元 |
|
|
执照工本费 |
10元 |
|
|
执照复印过塑费 |
45元 |
|
|
市技监局 |
代码证书 |
148元 |
|
市商务局 |
批准证书 |
10元 |
|
外商企业协会会费 |
800元 |
企业自愿 |
(2)内资项目办证费及标准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县工商局 |
企业名称核准 |
免收 |
|
企业注册费 |
0.8‰ |
注册资金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
|
0.4‰ |
注册资金大于1000万元超过部分(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
公告费 |
200元 |
|
|
执照工本费 |
60元 |
|
|
县技监局 |
代码证书 |
148元 |
|
县国税局 |
税务登记 |
20元 |
|
县地税局 |
税务登记 |
20元 |
|
县外经贸局 |
备案登记 |
70元 |
|
11、几点要求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规定立项范围;
(2)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材料一律打印;
(3)合同、章程等申报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材料必须提交签字原件,不得提交复印件;
(4)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