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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来源: 作者:外经贸局 发布时间:2008-01-23

  

  1、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我县土地等别属于第十四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为5.6万元/亩,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2、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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