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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外经贸局 发布时间:2008-02-05

  

  1、鼓励引进大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传统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引导发展的产业项目,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期限为3年。

  2、鼓励引进高税收项目。对新引进的项目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达5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期限为3年。

  3、鼓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对新引进的国家和省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纳税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期限为3年。

  4、鼓励引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新引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第12年和第35年分别按100%5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同时符合多项税收优惠规定的项目,择其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予以优惠。

  5、外引内联企业办理证照时县内行政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内经营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6、外引内联企业建设过程中,自行完善有关设施的,其城市配套费、墙革费、人防费等免予征收。

  7、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税收特别高和产业带动效应特别强的项目,还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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